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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保持的定义】: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八十年代以来,进入了一个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新阶段。 小流域是指以分水岭和出口断面为界形成的面积比较小的闭合集水区。流域面积最大一般不超过50平方公里。每个小流域既是一个独立的自然集水单元,又是一个发展农、林、牧生产的经济单元,分布在大江大河的上游。一个小流域就是一个水土流失单元,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全过程都在小流域内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1、工程措施: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2、生物措施: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造林种草及管护的办法,增加植被覆盖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3、蓄水保土:以改变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盖或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带状间作、沟垄耕作少耕、免耕等。 开展水土保持,就是要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自然规律,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安排工程、生物、蓄水保土三大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从而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水土保持是一项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战略性措施,也是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必要途径;水土保持工作不仅是人类对自然界水土流失原因和规律认识的概括和总结,也是人类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能力的体现。
  【水土保持的4大特点】
  一是其科学性,涉及多学科,如土壤、地质、林业、农业、水利、法律等。
  二是其地域性,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的差异和当地经济水平、土地利用、社会状况及水土流失现状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手段。
  三是其综合性,涉及财政、计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经贸、司法、公安等诸多部门,需要通过大量的协调工作,争取各部门的支持,才能搞好水土保持工作。
  四是其群众性,必须依靠广大群众,动员千家万户治理千沟万壑。
  【水土保持的意义】
  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务院国发[1993]5号文件"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层层设防,节节拦蓄,增加地表植被,可以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减少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实践证明,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是山区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据第二次水土流失普查结果,全国水土流失面积高达365万平方公里,其中水蚀面积高达165万平方公里,风蚀面积191万平方公里,水蚀风蚀交错带26万平方公里,有很多地方还存在大量的重力侵蚀。
  近10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全国累计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近110万平方公里,带动全国实施坡改梯面积近500万亩。全国有1.5亿群众从水土保持治理中直接受益,2000多万山丘区群众的生计问题得以解决。
  治理水土流失,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中华民族长远福祉。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水土保持的政策举措,推动水土保持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近年来,我国水土保持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新法为基础,各个层面的配套法规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水利部修订了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方案管理、设施验收管理和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配套法规,绝大多数省区市启动了新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配套规章制度不断健全,为水土保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监督管理方面,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近10年来全国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4万个,生产建设单位投入水土保持资金4000多亿元,减少水土流失量20多亿吨,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在生态修复方面,全国有1250个县出台了封山禁牧政策,累计实施封育保护面积72万平方公里,使45万平方公里生态得到初步修复。全国建成清洁小流域300多条,各地积极探索生态安全型、生态经济型、生态环境型小流域建设,进一步丰富了小流域治理的内涵。
  【具体保持措施】
  为了避免水土的过度流失,从保护水土资源的角度出发,通过改良以及合理利用,提高并维护土地的生产力,为了能够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必须要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措施。
  由于土壤的组织物质比较特殊,是具有地标性的自然营力,并在其作用下,以自然营力和人类的综合活动作用下会对土壤有一定的影响,主要是气候、地形、地质、植被等方面的因素,我们所说的土壤侵蚀也是如此,是在综合活动的情况下,造成土壤过度剥蚀、破坏、分离、搬运、沉积。我们在修建水库时,必须要考虑到选址的问题,以此来遵循相应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肚口的大小,集水的面积,大坝的坝址,以及地质是否良好,根据浇灌区的高与低,是否有足够的使用建筑材料为保障,在附近是否适合挖溢或是淹没的损失有多大。并以此进行综合的考虑,明确水库的组成部分,比如储水、坝体、排水闸、进水闸门的位置地地址。还要对风对土壤的移动形式也必须有所考虑,我们所说的水土保持的施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工程措施、二是生物措施、三是农耕措施。
  【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
  《水土保持法》
  法律背景:2010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法律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责任种类,提高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可操作性,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
  修改内容:法律规定,对三种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为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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