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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研究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研究内容包括: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 内容。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都由企业自主决策。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

  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准备资料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2、项目主体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3、项目主体资源利用方案
  4、项目主体资源节约方案
  5、项目主体对项目的选址及用地方案:厂区位置、建筑平米、厂区平面布置图、购置价格、当地土地价格。
  6、项目主体资源开发方案
  7、项目总投资、产品及介绍、产量、预计销售价格、直接成本及清单(含主要材料规格、来源及价格)。
  8、技术及来源、设计专利标准、工艺描述、工艺流程图,对生产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请说明(比如防尘、减震、有辐射、需要降噪、有污染等)。
  9、项目拟新增的人数规模,拟设置的部门和工资水平,估计项目工资总额(含福利费)。
  10、提供公司近三年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扣除工资后的大致数值及占收入的比例。
  11、公司享受的增值税、所得税税率,其他补贴及优惠事项。
  12、项目产品价格及原料价格按照不含税价格测算,如果均能明确含税价格请逐项列明各种原料的进项税率和各类产品的销项税率。

  13、其他资料及信息根据可研研究工作需要随时沟通。


  编制大纲    
  第一章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2、项目概况
  第二章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1、发展规划分析
  2、产业政策分析
  3、行业准入分析
  第三章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1、资源开发方案
  2、资源利用方案
  3、资源节约措施
  第四章 节能方案分析
  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3、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第五章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3、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第六章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1、环境和生态现状
  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5、特殊环境影响
  第七章 经济影响分析
  1、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2、行业影响分析
  3、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4、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第八章 社会影响分析
  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2、社会适应性分析

  3、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审批权限及渠道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经市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经市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2亿元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由市计委(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
  (3)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地方单位合建的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联合审批。
  其它几类项目的审批
  (1)外省市省级单位驻京办事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建委予以确认。
  (2)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机构的驻京联络处、各大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经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计委予以确认。
  (3)外省市单位在京独资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权限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或市计委审批。
  下列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需报国家审批
  (1)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项目,需经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旅游局联合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批。
  (2)需国家补助投资或使用国家统借外汇的项目,需由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3)国家规定的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
  下列项目在市计委审批之前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汽车检测场或汽车驾校,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2)歌舞厅项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征得区县文化局同意后,由区县计委审批)。
  (3)经营黄金饰品的项目,需征得市人民银行同意。
  (4)施工企业需征得市建委同意。
  (5)勘察设计企业需征得首规委办同意。
  (6)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需征得市房地局同意。
  折叠申报渠道
  市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按隶属关系报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或市经委)。
  区县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报到区县计委,再由区县计委报市计委(或市经委)。
  合建项目
  (1)中央在京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地方单位需经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的单位认可,中央单位需经部委的业务司局认可)后,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市建委。
  (2)地方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由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
  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单位的驻京联络处项目,由联络处持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的批件和当地省一级计委的批件,到市计委办理确认手续。
  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外省市单位独资在京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上报市计委。
  中外合营项目,由合营的中方按上述办法上报。

  需要上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先报到市计委或市经委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市计委或市经委上报。


  哪些项目需要做项目申请报告?
  核准行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以下项目需向各级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政府进行核准。
  农林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能源
  1)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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